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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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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23-06-09 发布者: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

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草案

2022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英文:Dongguan Workplace Safety Association 缩写:DW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设备研发制造和技术推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含职业卫生)等、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际工作者安全生产专家学者、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培训授课讲师等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服务会员,协助企业和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为发展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服务。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掌握和宣传国家应急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最新动态,组织或积极参与区域内外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协作,团结全体会员及社会各界从事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士,反映会员的诉求,不断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推动东莞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为推动东莞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建设幸福东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和指导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战略及重大决策提供调研、咨询和建议。

() 承接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转移和委托的事项;

() 围绕东莞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开展应急安全、自然灾害、“三防”、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区域性和行业性风险点危险源等的调查研究、普查,为政府决策层和市相关行业及相关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和咨询。

() 充分发挥本会平台的作用,为危险化学品、建筑、职业卫生、食品安全卫生、燃气、港口港航、道路交通、消防、环保、校园安全、通讯、电力、镇街(园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等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技术支撑,积极推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新成果、新技术,促进安全与健康防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测技术等相关服务产业的发展。

() 宣讲宣传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安全生产科普知识。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引导和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内部发行危险化学品等安全技术相关科技书籍、杂志;

() 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三级教育、复工复产、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粉尘涉爆、有限空间、锂电池、涉液氨、应急救援、标准化自评与评审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等各类综合性培训和专项培训,并推进上述领域和行业的相应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七) 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 不断优化本会专家库专家力量,引进行业领域资深专家和讲师团队,积极发挥本会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打造一支有战斗力的安全生产技术人才队伍。

(九) 服务东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先进技术、工艺,积极创新安全生产新思维,为政府起草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技术标准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十) 推进应急安全科技化、信息化,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开展应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风险管控等领域的综合性高端智能化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全市应急安全领域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十一) 依托本会的平台和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区域性、行业性、甚至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团体标准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担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三)取得中级职称或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取得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单位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在本区域有开展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企业

(四)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具有安全生产服务功能和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获取最新专业技术指导资料;

(四)享受本协会组织的优惠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负责人总数超过理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的需经理事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或延期)。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约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20 %,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本会理事为单位会员。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单位会员公司注册地须在本市、具有内地身份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三十六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十七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三十八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三十九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的落实情况、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  本会秘书长可以通过会员大会选举或理事会聘任产生。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议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五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购买政府服务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在党员人数具备、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  本章程经 2022 28 日第 四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

                              20226